(2017)粤2072民初1933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933号
刘凤媚:
本院受理原告刘昌华诉被告刘凤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凤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刘昌华返还借款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向原告迳付,本院不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