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074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074号
冼海:
本院受理原告潘汉辉诉被告冼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冼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潘汉辉返还借款38692元及逾期利息(以38692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潘汉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潘汉辉负担32元,被告负担768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向原告迳付768元,本院不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