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公告(周伟儒)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369号


周伟儒: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若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德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周伟儒、卢志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德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若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237.4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万元;

 二、被告周伟儒、卢志挺对被告中山市德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4元,由被告中山市德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周伟儒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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