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982号公告裁定doc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982号
曾凡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凡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7)粤2072民初29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东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中山市东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