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985号 黎春龙 诉中山市黄圃镇健昇电子厂、张辉 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2985号
中山市黄圃镇健昇电子厂、张辉:
本院受理原告黎春龙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健昇电子厂、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健昇电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黎春龙支付货款14537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16日起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辉对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健昇电子厂的上述债务在其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黎春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元,由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健昇电子厂、张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