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477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477号之一

李杰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明、梁银珍、李杰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明于2015年4月23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张健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4459.75元,并支付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截止至2017年3月22日为3698.4元);

三、被告梁银珍、李杰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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