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628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628号
冼淑珍:
本院受理原告梁金成诉被告冼淑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非婚生女儿梁泳琪由原告梁金成直接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金成负担(原告梁金成已付1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