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325号


中山市东升镇威顺达鞋厂、王少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邦亚达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威顺达鞋厂、王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威顺达鞋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邦亚达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602.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威顺达鞋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王少春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2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威顺达鞋厂、王少春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威顺达鞋厂、王少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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