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92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诚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5928号

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诚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诚焊接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2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10日起以实欠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至2017年5月31日);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诚焊接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6元,诉讼保全费1301元,合计5037元,由被告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付,本院不另收退,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返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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