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097号 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 诉西安伊尔电热地暖技术有限公司 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6097号
西安罗伊尔电热地暖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罗伊尔电热地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6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罗伊尔电热地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984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11月1日起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西安罗伊尔电热地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7426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2元,由被告西安罗伊尔电热地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付,本院不另收退,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返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