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235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235号之一
王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与被告王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与被告王乾于2013年1月2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合同关系;
二、被告王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7148.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从2017年9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王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返还律师费2696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唯美嘉园1期1号楼1202房〔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17236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