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405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405号之一

中山市东凤镇刘运安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徐峰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刘运安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刘运安百货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徐峰支付货款16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7年6月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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