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682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682号之一

张祖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奥帅电器厂与被告张祖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如下: 

一、被告张祖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奥帅电器厂支付货款12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奥帅电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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