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700号公告判决doc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700号

严石牛:

本院受理原告廖秋燕与被告严石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7)粤2072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严石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廖秋燕支付货款12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8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被告严石牛负担 (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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