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225号公告判决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225号
汪占洋、李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小榄支行)与被告汪占洋、李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7)粤2072民初7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占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37146.81元、利息48630.46元、违约金6000元[暂计至2017年10月13日,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对被告汪占洋名下粤TME004号小型越野客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李琳对被告汪占洋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负担561元,被告汪占洋和李琳负担6595元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汪占洋和李琳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