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28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287号
李土球、何亚贵:
本院受理原告麦耀棠与被告李土球、何亚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确认原告对被告李土球名下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西冲口商业街房产证号:3441206的房产;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新茂管理区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7)第易170237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土球、何亚贵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2日11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