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447号公告裁定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447号

中山市沙亚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越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沙亚照明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7)粤2072民初7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越冠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中山市越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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