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69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林锐光、周俏: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头支行诉被告林锐光、周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769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

一、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200000元、利息12113.73元、罚息16032.36元、复利0元(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4228146.09元;

二、原告对被告二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乐大街三路1号朝阳花帝花园紫荆街21号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46800元以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四、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诉讼标的合计:4374946.0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8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