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85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857号


胡炳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玉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恒力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林建明、周祐佳、胡媚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7日申请追加你方作为本案被告,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尚欠借款本金8400000元及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7月3日前245427元,自2017年7月4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六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9477元;

3.六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胡炳洪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6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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