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210号诉状传票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9210号


中山市小榄镇鼎盛鞋厂、罗汉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合利鞋材加工厂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鼎盛鞋厂、罗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鼎盛鞋厂清偿货款1655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如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鼎盛鞋厂不足清偿的,不足部分由被告罗汉坤负责清偿。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鼎盛鞋厂、罗汉坤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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