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96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9964号
张顺旋:
本院受理原告傅洪兴诉被告张顺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返还借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每月2%利率计算,自2016年4月至实际清偿欠款止,暂计算154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顺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6日11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