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22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222号

邓蓉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秋媚与被告邓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本金592882元;

2、由被告承担因本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文国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春燕、伍执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赵鑫溶担任,本院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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