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31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319号
赖华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诉被告赖华菊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16263.14元及利息18344.2元、违约金(含滞纳金)7151.2元(暂计至2017年8月3日共计141758.54元),及从2017年8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2.判令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为粤T627B6,车辆型号为BMW7201SL(BMW525L1),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LBV5S3101ESJ26960,发动机号为2014C301,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24332044)处理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1341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赖华菊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5日下午四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