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32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329号
王心哲:
本院受理原告卜宗祥诉被告王心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2民初10329号],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5646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王心哲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8日15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