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356号公告判决doc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356号
胡园园: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顺成日化批发部、胡传路、胡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7)粤2072民初10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田家庵区顺成日化批发部、胡传路和胡园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916.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916.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10%自2017年8月30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被告田家庵区顺成日化批发部、胡传路和胡园园(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