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36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360号
平南县平南镇远锦百货经营部、黄美云、黄始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南县平南镇远锦百货经营部、黄美云、黄始坤、廖庆导、廖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039863.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0%,自起诉之日起,判令计至上述欠款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平南县平南镇远锦百货经营部、黄美云、黄始坤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2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