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04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040号
中山硬汉服饰有限公司、李声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威祺制衣厂诉被告中山硬汉服饰有限公司、李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清偿货款人民币26758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第一项被告一对原告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硬汉服饰有限公司、李声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5日下午三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