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10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炳华: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飞马照明制品厂、李焕珍、李炳华、余晓梅、中山市大莱照明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110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一即时向原告偿还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合计672529.87元(其中包括贷款本金400000元及贷款利息272529.87元);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90946.77元;
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4505.97元;
四、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五、判令被告二、三、四、五队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判令被告向法院交纳应承担的诉讼费。
前四项合计:1007982.6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8年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