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64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647号

陈晓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创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中山市118向明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于2016年5月15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空调费、推广费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商铺占用费合计人民币85825.00元,及自应付上述费用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该拖欠费用的违约金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为人民币32869.31元;3、本案的全部上述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晓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30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楼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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