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656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1]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656号

中山市东凤镇明兴毛织厂、岑巨祥:

本院受理原告谢荣坤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明兴毛织厂、岑巨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8000元。

起诉状请求内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明兴毛织厂、岑巨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8日9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4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