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78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 副本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789号

翁伟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宝堂、翁淑贞、翁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判令被告梁宝堂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106927.18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暂计至2017年10月1日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合计2994.66元);

二、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梁宝堂签订的“0200003201603079”号《个人借款合同》;

三、请求判令被告梁宝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四、请求判令被告翁淑贞、翁伟杰对被告梁宝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17年10月1日合计为109921.8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翁伟杰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1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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