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797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797号

李晓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24033.72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本金、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暂计至2017年10月2日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合计269.75元);

2.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0500003201500483”号个人借款合同;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17年10月2日合计为24303.4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晓君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7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