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82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829号

陈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金凯锐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法院判令被告清偿货款人民币24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建民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2日上午十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