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300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300号
林胜:
本院已受理原告成章姐诉被告林胜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大女儿林文静以及儿子林文钊归原告抚养,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至儿女读完大学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2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