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43上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43号

柯海松、徐维巧: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良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柯海松、徐维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中山市良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上诉,上诉请求:

一、请求改判两被告连带清偿借款人民币50000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7日以本金50000元按月利息2%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起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柯海松、徐维巧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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