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93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93号

周游、罗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与周游、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游、罗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李华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周游、罗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李华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被告周游、罗春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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