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00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014号

中山市开心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君兴百货商店、陈灵军、第三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开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409.58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第三人中山市开心贸易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8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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