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137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137号
孙兴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锦绣纸制品厂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孙兴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古镇锦绣纸制品厂支付货款48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孙兴锋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