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186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186号
李艳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泉与,李艳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艳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张德泉支付加工款7208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2017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计801元,由被告李艳喜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