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448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448号


麦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韦鹏程诉被告麦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麦国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韦鹏程支付货款3814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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