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14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142号

麦金蝉:

本院受理原告孙金山诉被告麦金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借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起诉日止约5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6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麦金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