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14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142号
麦金蝉:
本院受理原告孙金山诉被告麦金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借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起诉日止约5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6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麦金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