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51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514号
陈静茵: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静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2民初7514号],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9532.96元;
2.被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滞纳金15872.4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静茵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