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81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817号
谢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洪诉被告谢勇、仇建付退伙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的《退伙协议》有效,判决由被告谢勇一次性向原告杨洪支付退伙本金50000元;
2、判决由被告谢勇向原告杨洪支付违约金5000元;
以上合计55000元;
3、判决由被告仇建付对被告谢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谢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11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