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016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016号

黄华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继宏玻璃门市部诉被告黄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2325元;

2、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黄华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1日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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