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12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122号
梁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梅诉被告林建珍、梁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 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购房款148000元(含定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89276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628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5日为189276元,计至上述购房款148000元全部退还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以上暂合计:357276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爱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