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81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813号
余智、梁嘉欣、湛江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区景堂与被告余智、梁嘉欣、湛江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8813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余智、梁嘉欣、湛江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价值18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最喜爱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