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81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813号
余智、梁嘉欣、湛江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区景堂诉被告余智、梁嘉欣、湛江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余智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1974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借款39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8%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借款1584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8%计至被公安还清借款之日止。总借款1974000元暂计至2017年7月26日的利息为111896元,之后的利息继续计算);
2、判令被告梁嘉欣、湛江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余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有被告连带负担。
(注:暂计至2017年7月26日止起诉标的额暂合计:208589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余智、梁嘉欣、湛江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8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