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392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8-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3928号


中山市景尚雅居装饰有限公司、洪炜壕: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平胜石材加工厂与被告中山市景尚雅居装饰有限公司、洪炜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景尚雅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平胜石材加工厂支付货款415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543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洪炜壕对被告中山市景尚雅居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平胜石材加工厂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景尚雅居装饰有限公司、洪炜壕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平胜石材加工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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