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3645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3645号

谢文健:

本院受理原告陈煊明诉被告谢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谢文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煊明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谢文健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陈煊明预付,被告谢文健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300元给原告陈煊明,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