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4224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4224号

吴杰华:

本院受理原告何丽环诉被告吴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杰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何丽环偿还借款1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1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11月29日计至2009年2月28日,以6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3月1日计至2017年4月16日,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7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吴杰华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何丽环预付,被告吴杰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并迳付2500元给原告何丽环,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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